赔偿规定

图书损坏

读者归还的书刊,如有破损、划线、圈点等现象,且未经工作人员记录,应读者承担责任,按规定赔款。若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书刊原价付3050%的赔偿金;如损坏较严重,但经加工整修仍可使用者,应加付修补费,并处书价20%罚金。

图书遗失或严重损坏

读者遗失书刊,或严重损坏书刊导致无法继续借阅,优先购买书刊赔偿。赔偿的书刊必须是正式出版物且完整无污损,要求与所赔书刊内容一致,且书名、作者(翻译类图书含译者)或出版社相同的同版书刊,或者是经图书馆馆长同意的新版书刊(出版社不一致)。如果无法取得原版书刊或替代版本,经图书馆馆长同意,可以赔偿原书精装高清复印本。对于无法获取原书或复印本者,分别按照下列情形折付赔偿金:

(一)单卷本图书

12010年以后出版,中文图书(原书定价×3倍);外文或港台图书(人民币价格×6倍)。

21980-2009年出版:中文图书(原书定价×10倍);外文或港台图书(人民币价格×20倍)。

31950-1979年出版:中文图书(原书定价×15倍);外文或港台图书(人民币价格×30倍)。

4)民国时期文献及具有特定价值的中外文文献,按照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二)多卷本图书

不能提供相同复本补全的,按照遗失、损坏的全套图书原价,依据单卷本规则赔偿。

(三)报刊

按全年报刊订购费的3倍加装订费赔偿。

以上最低赔偿额为50元,赔偿折算价小于50元者,按50元赔偿。未标明价格的图书,参考同类图书的价格赔偿。

赔偿款由图书馆根据上述标准出具赔偿说明,读者持赔偿说明至财务部门缴纳赔偿款。财务部门收取赔偿款并开具收据后,读者持收据来馆办理注销手续。

盗窃图书

发现盗窃书刊者,责令退回书刊,永久停止借阅权限。情节严重者,报告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