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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拟授予工作细则

2022-10-25

科史发所字〔2022〕34号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22〕121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校发学位字〔2017〕16 号),结合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拟授予工作,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国科学院大学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2021版)中的要求,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国科学院大学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2021版)中的要求,授予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导师不计入排名)在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期刊(见附件1、附件2)上公开发表(含已接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博士生不少于两篇,硕士生不少于一篇。作者署名单位必须包含“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英文名称: Institute for the History of Natural Science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和“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应与杂志社明确提出后者无二级学院,只署名到校级,否则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署名标注顺序由其导师决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 研究所每年有冬季和夏季两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批次,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前一年10月15日和当年4月15日。

  第八条 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论文评阅前进行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全文相似比中的复写率和他引率之和原则上不高于5%。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相似比例超标,学位申请人应出具原因说明,由导师签字确认后提交研究生部备案。

  通过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对未通过论文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论文,允许修改后再次申请。如第二次检测仍未通过,不得参加本次答辩。

  第九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的学位论文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复印件,包括杂志封面、目录页及全文;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全文、录用函(导师签字确认)复印件;

  (四)其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五)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报告;

  (六)学位论文格式审查报告。

  第十条 研究所研究生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研成果真实性及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导师负责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并对申请人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在常规评阅(以下简称“评阅”)前应进行匿名评审(以下简称“盲审”),由研究生部组织。盲审专家对论文作出可送审、修改后送审以及不能送审的结论。对需修改的论文,由盲审专家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有一位盲审专家不同意送审,须请第三人重审;两审或重审皆不同意,不得参加本次答辩;未获准参加答辩的论文,须根据盲审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一年内进行复审;复审仍不通过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至少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应包含至少三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如其中有一位评阅人对论文持“修改后再评阅”意见,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第二次送审。在第二次送审中,仍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对论文持“修改后再评阅”意见,则取消其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论文答辩人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三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至少两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至少两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硕士半年后至一年内、博士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或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 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 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议;

  4. 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上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全程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按相应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学位论文5份;

  (五)已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复印件,包括杂志封面、目录页及全文;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科研成果全文、录用函(导师签字确认);

  (六)其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得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者,做出拟授予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主任联席会议或委员全体会议,研究和处理学位申请和学位拟授予工作中申诉、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详细说明缓议理由。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一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撤销学位

  (一)对于已经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拟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报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中国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撤销学位的最终裁决机构。对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三)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研究生部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部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部门,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处理。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依据相关规定,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中国科学院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科研成果申请学位者,需提交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复印件,包括杂志封面、目录页及全文领取学位证书原件。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所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拟授予工作细则》(科史发所字〔201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发文要求

            2.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发文刊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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