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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2020-09-09

科史发所字〔202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发培字〔2018〕154 号)、《中国科学院学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科发办函字〔2019〕66号)相关法规要求,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与研究所有长期科研合作关系,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但人事档案关系不在研究所的导师,可以申请担任研究所兼职导师。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和研究所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要注意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五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所指导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教案。

  第六条 招收研究生,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支持、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培养环节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他处理意见。

  第八条 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教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研究所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好离所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若要离所3个月及以上,需向研究生部备案;若超过6个月,还须明确指定离开期间的协助指导导师。如离所期间无法指导和督促研究生的学习,在征求导师和学生意见后,研究所可为研究生指定新的导师。

  第十条 导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等原因,需为学生添加第二指导教师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于入学后两年内报研究生部审议,由研究生部报送国科大审批备案。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研究所相应学科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并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担任副研究员满3年;

  二、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四、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能够保证至少三年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的基本需求;

  五、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且目前应在岗(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三、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第十四条 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特殊情况可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须由本人申请,在确保时间、精力和经费的基础上,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所务会审议批准。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上岗资格应予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每位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3人;每位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5名。在读学生人数包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学生等单列专项计划学生,不包含留学生和第二导师指导的学生。

 

第四章 导师遴选

  第十六条 导师资格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者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Sep教育系统),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所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通过者,报所务会审议认定其导师资格;已通过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需公示5天并报送国科大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且无在读研究生者,须重新参加导师资格遴选。

  第十八条 导师上岗招生遴选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部通知,拟招生的导师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导师招生计划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成功备案后方可在XXXX年度招生,申请招生的导师应按规定参加招生命题、复试工作。

  第十九条 导师申报招生计划数应结合其在读学生数和科研经费数。

  在读学生数计算原则为:当年度秋季在读学生数减去次年夏季计划毕业生数。当在读学生数少于指导学生数上限时,导师可申报招生计划,在读学生数与申报的招生计划数之和须满足本条例第十五条。

  申报招生的导师三年科研经费总数应能够满足硕士研究生8000元/名/年、博士研究生20000元/名/年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条 导师岗位聘任须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导师的人员不应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

 

第五章 岗位评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评议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招生的资格。评议不合格累计达两次者,取消上岗资格。

  第二十二条 成立研究所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德委员会”),负责研究所师德建设的规划,制定适用于研究所师德建设的管理办法;开展师德师风的宣传教育和检查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导师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受理涉及研究所导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结论,向所务会或所长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所务会交办或院、校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师德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采取席位制,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即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师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负责人负责,由研究生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师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撤销其导师资格。考核内容具体见附件《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导师师德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导师未履行或拒绝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三、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四、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五、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情况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导师要严守师德,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研究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应在60岁以下,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2019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科史发所字〔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导师师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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