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2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研究生中表彰优秀,确保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审办法》(校发学字〔2014〕79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4〕64号)、《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院长奖”评审实施办法》(校发学字〔2016〕36号)及当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结合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注重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避免简单以论文、分数为评判标准,要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研究所根据当年度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通知,确定各类评选推荐名额,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条 成立评审小组,研究生教育工作分管所领导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评审小组组长,成员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导师代表5人、研究生部代表1人、研究生代表2人组成,负责组织研究所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9人,评审小组成员应遵从申请者导师、同门回避原则,由研究生部提出初步名单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评选
第五条 优秀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科大在籍在学全日制研究生,其中“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申请者范围包含当年度春季毕业生;
2.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合格成绩记录,在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4.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需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2.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申请者除需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需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前曾获得过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各培养环节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
3.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评选:
1.参评学年中一半(含)以上时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2.参评学年受到过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在各种实验或实践环节中存在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
第十一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及朱李月华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科大在籍在学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其中朱李月华奖学金申请者须为博士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合格成绩记录,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或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除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1.参评学年中一半(含)以上时间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2.参评学年受到过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在各种实验或实践环节中存在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并发布通知。研究生部制定评选工作通知,并面向全体学生发布。
第十六条 组织申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研究生部对申请者参评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申请者以报告形式向评审小组汇报,报告时长为5-10分钟。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获“同意”票数达到评审小组人数2/3(含)以上的视为同意推荐。如第一轮未投满名额,采取末位淘汰制,再对余下申请者进行投票,投票最多进行三轮。
第十八条 公示推荐名单。推荐人选名单在研究所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由研究生部上报国科大学生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评国科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评国科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自动获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参与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获奖者,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获奖者奖励并予以公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