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读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国际学术交流安全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21〕1014 号)和《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科史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在读研究生(不含休学或处分期的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科研项目或所级中外联合培养协议等工作。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出访人的培养计划或论文研究工作相符,参加国际会议须有学术报告。
第四条 出访应由国(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不得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各类中介机构出具邀请函。如导师安排出访无法取得邀请函,需在《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导师意见栏写明出访必要性。
第五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严格按会议期限申请境外停留天数;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学习的期限由培养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议定,原则上出访期限最多为1年,出访任务须在在学期间完成。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
原则上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以上时间均含抵、离当日时间。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进行管理;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公费派遣出国留学的,按照其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 严禁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或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第八条 研究生不得出访未建交国家。
第九条 出访任务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敏感问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出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部。导师对出访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科研处对经费情况进行审核;财务资产处对预算明细列支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访须事先获得与出国(境)任务相应的正式邀请函、协议及日程安排等材料,并落实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根据学术交流合作实际需求,科学地制订出访计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在出访前3个月向研究生部提交申请,填写《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持普通护照(通行证)出访情况说明》(附件2)、《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3),同邀请函、协议及日程安排等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进行审批。定向培养的在职研究生,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定向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访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生执行出访任务,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根据出访类型要求,由本人自行申办签证(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出访审批前,研究生部对出访进行事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全体人员的姓名、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往返航线、邀请函、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审批时填写公示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使领馆、院国际合作局和研究所报告。
第十七条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出访工作。
第十八条 出访期间,导师应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络,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应有的指导。
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如期返所。返所后应在1周内到研究生部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条 出访人应在归国后1个月内向研究生部提交《因公出国(境)访问总结报告》(附件4),由研究生部对出访实际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报销相关费用。未按规定公示的,将不被审批和核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报销出访费用时需填写《因公出国(境)费用核销单》(附件5),完整提供本次出访有效的原始发票、机票行程单、登机牌,以及因私证照首页、签证(注)等单据的复印件,按照财务要求进行报销。
第五章 出访期间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出访者,在外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出访逾期不归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而未归者,逾期2周以内的,出访费用由本人负担;逾期2周不归的,除本人负担出访费用外,研究生部将依据国科大学生管理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出访期间,不享受所内公费医疗待遇。研究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保障自己在外的基本医疗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出访时间以离境之日起30天为一个周期月。出访在1个月(含)以内的,奖助学金照常发放;出访在1个月以上的,从第2个周期月起,停发研究所奖学金,三助津贴和食堂补贴是否发放由导师决定。出访人员须在返回后的1周内,向研究生部报到,由研究生部通知人事部门在次月起恢复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的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科研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2017年印发的《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在读研究生、博士后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补充规定》(科史发所字〔201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