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所级教务系统中有关课程学分、选课、考核及成绩等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研究所研究生须参加集中教学和研究所教学完成课程学习。集中教学在“集中教务”模板选择课程,执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2020年3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研究所教学在“所级教务”模块选择课程,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选课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必须办理注册选课手续,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 研究生在选课时,须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区分专业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选定每学期的课程。
第五条 研究生应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日历》《自然科学史研究所课程开设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选课系统选定需要修读的课程并明确是否作为学位课。
第六条 网络选课结束两周内,研究生本人须认真核实并下载打印的《学生选课登记表》(系统导出),经导师签字确认,报研究所研究生部备案,作为研究生注册选课和成绩登录的原始依据。
第七条 研究生如在选课结束后有增、退选课程的需求,须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交《研究生选课变更申请表》(附件1)。增选课程,须在该课程网络选课结束后两周内或开课两周内办理;退选课程,应在该课程学时完成一半(含一半)前办理。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重修课程的,须在下一学年研究生正常选课结束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 课程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属性变更须在课程考核前完成,课程考核之后不得变更。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完成选课、修读课程后,必须参加课程结课考核。
第十一条 授课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提交课程成绩单(附件2)至研究生部进行成绩录入。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和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事先向研究生部提交《缓考申请表》(附件3)办理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研究生须在研究生部批准缓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缓考,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时,研究生可以申请补考一次或重修一次;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在考核中违纪,该课程成绩记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但可重修一次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补考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所修读课程的网络教学评估。研究生参加评估后,方可在选课系统查询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未参加评估,只可查询不合格成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申请复查,同一门课程只可复查一次。由授课教师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后,给出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自觉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不准以任何方式作弊。违者按照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节假日教学安排及教学周次以国科大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当选课人数不满足开课要求时,不予开课。核心课及前沿讲座不设选课人数要求;一级学科课程最低选课人数不少于5人;二级学科课程最低选课人数不少于3人;实验课最低选课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如选课研究生皆为授课教师学生,不予开课。
第二十一条 授课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助教,签订三助岗位协议,经费来源由授课教师承担。
附件:1.选课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