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24〕16号
第一章 学习室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从教学出发,以学生为本,为研究所内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提供学习室。为保障使用秩序、规范学习室的使用与管理,特结合研究所办公用房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的使用权、管理权归属研究所。
第三条 财务资产处作为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欲使用或调整学习室座位的研究生,需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和财务资产处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研究所对学习室实行门卡管理制度,使用人应服从研究所有关门卡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学习室座位安排
第六条 持有研究所录取通知书的非定向研究生,每人可以分配1个学习室座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一年级在国科大集中教学,不参与研究所内学习室分配。硕士二年级返回研究所后由研究所分配学习室座位。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办理学习室座位手续,填写《学习室申请与调整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部门后方可办理门卡。
第七条 由于学习室资源有限,按照非定向研究生、外地生源定向研究生、北京生源定向研究生的先后顺序安排学习室座位。未分配到座位的研究生,如确有需求,可填写申请表(附件)申请学习室座位,研究所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习室座位由财务资产处与研究生部共同负责安排。每年学生变动调整期,研究生部应提前至少一周提出变动人数及调整方案。
第九条 当研究生休学、退学、更换培养单位、毕业时,须交还学习室座位。经由财务资产处、研究生部检查通过后,方可视为完成交还手续。交还时座位须清理干净,在学习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个人物品。若出现未遵循此项规定的现象,研究所将处置有关物品。
第十条 研究所原则上不再为延期研究生提供学习室座位,达到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须交还座位。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研究所视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三章 人文学院研究生学习室安排
第十一条 调往国科大人员的研究生使用学习室,需遵守《研究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科史发〔2021〕61号)以及本办法。
第十二条 调往国科大人员的研究生每学年可使用的学习室座位数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每学年末,研究所研究生部统计下学年研究所研究生使用学习室座位数量后,为调往国科大人员的研究生分配剩余座位。
第十三条 调往国科大人员的研究生使用研究所学习室座位时,须按当年座位分配数量向研究所研究生部报送相关研究生的名单,并提交座位使用的申请表(附件),由研究所统一安排学习室座位。
第十四条 调往国科大人员的研究生交还学习室座位时,也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四章 关于学习室门卡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学习室座位前,使用人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学习室门卡。
第十六条 门卡使用人要妥善保管门卡,遗失补卡应缴纳工本费。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人不得将学习室门卡私自借给他人;不得使用门卡为未经批准使用学习室座位的人员提供进出便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研究所在发出提醒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有权关闭违规人员的门卡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门卡系统若出现故障,使用人应配合研究所,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携带门卡到财务资产处办理。
第五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学习室的研究生,须遵守研究所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研究生部、财务资产处、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管理,尊重学习室内其他研究生,共同维持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九条 禁止冲击翻越门窗和损坏公物行为;禁止自行改变房屋设施,如门窗、门锁、电气线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须到指定区域。
第二十条 学习室办公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切断电源,坚决杜绝只关机不切断电源的现象。合理使用空调设备,离开学习室时要关闭空调。
第二十一条 未经研究所同意,不得自行占用或调整学习室,不得私下进行新老生学习室门卡交接。
第二十二条 未经研究所批准,不得更改或粘贴标识标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帮助非在读研究生在学习室内暂放行李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学习室内存放个人贵重物品,离开学习室时应注意关好门窗。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学习室内使用较大功率电器、寝具、厨具。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学习室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七条 保持学习室安静,不得喧哗、吵闹、进行体育运动。
第二十八条 在研究所装修或清洁学习室内外设施时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部及相关处室牵头,每学期对学习室至少进行两次卫生及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研究所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2019年印发的《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学习室使用管理办法》(科史发所字〔2019〕年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