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24〕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所研究生使用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发总务字〔2014〕81号),结合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在中关村校区学生公寓、研究所公寓住宿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参与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请参考《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发总务字〔2014〕81号)。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三条 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京内无居住地点、非定向研究生,自入学起自动获得入住资格,至基本学制结束止。符合入住条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安排住宿,住宿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未分配到宿舍的研究生,如需要住宿,可以提出临时住宿申请(附件),研究生部将视实际条件决定是否提供住宿。如有空余床位,按京内无居住地点非定向延期、京内无居住地点定向延期、京内有居住地点非定向非延期、京内有居住地点非定向延期、京内有居住地点定向非延期、京内有居住地点定向延期的顺序提供住宿。
第三章 青年公寓入住与退宿
第五条 研究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批准入住手续和学生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
第六条 入住前研究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饮水机等物品),并核对水电表数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研究生更换培养单位、退学、休学、毕业或达到基本学制时,按照研究生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退宿,并由公寓管理人员在离所签字单上签字盖章(延期生除外)。
第八条 住宿费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北京市相关部门审定结果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每生每月可免费使用电量10度、冷水3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章 研究所公寓入住与退宿
第十条 研究所公寓在青年公寓满员情况下为研究生提供住宿。具体使用房间由财务资产处与研究生部共同确定。按照姓名拼音顺序和性别等规则排选住宿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提交住宿申请后,凭身份证、学生证及住宿申请前往财务资产处登记信息。凭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资产处开具的入住证明前往研究所公寓办理入住。研究生与财务资产处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饮水机等物品)并核对水电气表数后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更换培养单位、退学、休学、毕业或达到基本学制时,按本规定办理退宿。研究生与财务资产处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水表、电表等物品),核对水电气表数并结清费用,交还门卡和钥匙,由资产处在签字单上签字盖章,完成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原因外,研究所公寓入住和退宿以学年为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在学年中办理住宿和退宿手续,如涉及住宿费扣款损失,需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由研究生部出具缴费单,学生根据缴费单自行缴费。
第十五条 研究所为每位研究生每月提供电量10度、冷水3吨、天然气5度,免费量以北京市收费标准折合现金,在需要缴纳的住宿费中扣除,实际用量缴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所公寓提供网络服务,如需要此服务,请以宿舍为单位告知研究所开通。研究所为开通宿舍内研究生提供一次性宽带补贴150元/(学年·生),在需要缴纳的住宿费中扣除,实际网络缴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五章 临时宿舍的入住与退宿
第十七条 临时宿舍的入住与退宿手续根据宿舍归属,参照本办法第五至七条,或第十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八条 因受房源差异、供需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研究所临时住宿费具体标准按年公布,水电燃气按实际用量缴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维护公共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宿舍内卫生由本人负责,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禁止随处堆放。
第二十条 房间内存放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研究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二、禁止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三、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其他研究生顺利入住,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包括床上及桌上不能留有任何物品,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依照规定收取保洁费。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研究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出公寓须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公寓内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公寓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标志。
三、公寓内禁止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饼铛、电烤箱、烤面包机、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四、公寓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七、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八、禁止私自改造房间内的设备设施。
九、禁止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免坠落伤人。
第二十五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二十八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以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八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来访人员应在楼宇管理人员处实名登记,并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公寓。
第三十条 同学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禁止在宣传栏以外张贴任何广告及宣传品。
第三十二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禁止将其带入公寓内。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禁止在公寓内摆放及使用杠铃、跑步机等大型健身器材及开展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三十五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禁止光脚、赤膊。
第九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六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使用研究生宿舍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经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本人应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各校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各校区管理部门可代表学校做出本校区宿舍统一调整的方案及决定,研究生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床位只限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出租、转让;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禁止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研究生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300元/(天•床)、水电燃气费(按实际用量支付)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拒不撤离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故意或过失损坏、遗失公寓内设备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每学期至少2次对研究生宿舍进行卫生及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2021年印发的《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科史发所字〔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