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17〕72号
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新要求,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13〕22号)和《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拟授予工作细则》(科史发所字〔2017〕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的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此培养方案。
一、学科专业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按照招生计划录取理科一级学科科学技术史、哲学二级学科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二、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独立研究能力的科技史与科技哲学的专门人才。具体要求:
(一)要求研究生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恪守学术道德,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创新,善于合作。
(二)具备开展本学科领域学术研究所必备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全面的理解,能够提出独立见解并能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三)身心健康。
三、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一)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博士生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通过硕博连读、直博方式招收的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不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需要参加集中强化培训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时间节点各延长1年。
研究生提前完成全部学业要求缩短学习期限或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需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延长学习时间的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二)培养方式
1.以立足国内本所培养为主,并积极发展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
2.实行导师负责制。对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必要时可设副导师,鼓励组成指导小组集体指导。跨学科或交叉学科培养博士生时,应从相关学科中聘请联合指导导师。
3.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学习有关课程,查阅文献资料,参加学术交流,确定具体课题,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
四、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前,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低于19学分。其学位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如下:
1.公共学位课7学分,包括政治理论课和一门外国语。
2.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
(二)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必须取得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7分,其学位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如下:
1.公共学位课3学分,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语类课程等二门。
2.专业学位课不低于4学分,二至三门专业学位课。其中,从本所毕业的硕士继续在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且修过相关课程的学生可向自己的导师提交一篇学术论文,作为相应专业学位课成绩和学分评定的依据。
3.第二外国语(非英语)一门。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所以外的机构取得的第二外语成绩,需出具国家认可的外语考试成绩单,由研究生部录入成绩。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前,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37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25学分。其学位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如下:
1.公共学位课9学分,包括政治理论课程二门和外国语类课程二门。
2.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6学分,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
3.第二外国语(非英语)一门,具体要求见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
(四)提前攻博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执行,在博士阶段按照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执行。以同等学力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或导师认为有必要者,应根据研究方向补修本学科硕士学位课程3-5门并通过考试。
五、必修环节及有关要求
研究生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学术报告2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社会实践每个环节各1学分,必修环节共计5学分,在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须全部获得。
(一)制定培养计划
入学第一学期内,由导师制定出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指导形式,并报研究生部备案。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征得导师同意,并将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备案。
(二)开题报告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具体学位论文选题,在第四学期内根据研究所规定的时间举行开题报告。开题前须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开题报告书,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如需推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与学位委员评定会同意。
开题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文献综述、研究方案、导师意见等。
开题报告会的评审组由本专业或方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组长),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
开题报告须进行评审,不通过者须在6个月内重新开题。开题不通过者,不得进入中期考核环节。
(三)中期考核
在学位论文工作的中期(第五学期),研究所将统一安排中期考核。研究所组织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进行全面考查。未通过者须在6个月内再做考核。中期考核不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初审和答辩环节。
除保密论文外,中期考核应公开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部通知,中期考核举行时间距离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四)学术报告与社会实践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取研究所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参加导师组织的研讨班,须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博士生每学年至少须做一次学术报告,在申请学位前至少做过两次学术报告;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至少做过一次学术报告。
研究生应参加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公益、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
六、学位论文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集中反映研究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应有创造性的成果;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学位论文应对前人在本领域内已有的成果进行评述,提出自己的问题、分析和结论。论文写作要求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说理透彻。
论文文本须包括以下内容:知识产权声明(包括道德要求在内)、中英文摘要、文献综述、问题提出、正文、结论(应着重阐明作者的新见解)。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学位论文撰写、评阅和答辩等环节,按照《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拟授予工作细则》(科史发所字〔2017〕56号)的要求执行。
七、本培养方案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2011年制订的《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