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24〕15号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7〕84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国科大或研究所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或研究所。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在宿舍住宿的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寒暑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所。确需留所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所。
五、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部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领导批准;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部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领导批准。
七、研究生请假应本人办理手续,填写《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请假单》(见附件),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本人到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研究所,以及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返所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