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17〕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结合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史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向自然科学史所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 自然科学史所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的成绩。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和10月,向自然科学史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四、申请人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完后退还本人);
五、申请人在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取得相当的其他科研成果的原件并附复印件;
六、申请人本科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七、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四条 自然科学史所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可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五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自然科学史所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
除参加上述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于未在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内的学科,其综合水平考试由国科大统一组织。
第六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通过资格初审后的四年之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史所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在撰写学位论文期间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应由本人独立完成,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自然科学史所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学位申请人可向自然科学史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份;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三)《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2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为自然科学史所指导教师,自然科学史所为第一署名单位),或取得的其他相当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五)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理学、哲学)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自然科学史所负责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申请人必须在自然科学史所相关博士导师的课题组从事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至少2年,并取得科研成果。
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和10月,向自然科学史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表》;
二、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三、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四、申请人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六、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自然科学史所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八条 自然科学史所收齐上述材料,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可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九条 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自然科学史所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由三名以上博士生导师考核、推荐,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可免除部分课程考试,但第一外国语的考试不予免除。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应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有关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至少5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为自然科学史所指导教师,自然科学史所为第一署名单位),一般应有两篇发表在自然科学史所指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通过资格初审后的六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史所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一、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一)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必须在自然科学史所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2年与论文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申请人必须在研究所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培养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自然科学史所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可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研究所审核: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份;
(二)已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三)博士学位论文;
(四)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遵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拟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涉及的费用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史所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一人一档,其档案内容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成绩单、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科史发[2011]2号附件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