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史发所字〔202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校发学位字〔2023〕119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关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文件,设立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与撤销、学科调整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也是所长负责制下实施教育和人才建设的咨询组织。
第三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人数须为单数,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一般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生导师,且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熟悉学位工作的科研人员中遴选,每个研究室各推荐1人,其余委员由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投票产生,经所务会审议,研究所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所长聘任。组成名单在研究所官网公布,并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每届任期原则上与研究所行政班子任期同步。
研究生部是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部门,教育管理干部兼任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国科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科研成果要求;
(二)审议本单位学位培养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年度招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评议结果,对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五)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审议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申请;
(九)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申诉、争议等异议问题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十)审议研究所教育和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以及所外相关单位提出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问题;
(十一)完成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科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的要求,实行固定会议制度审议学位;其他事务根据实际情况,经主任提议或批准,决定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次数。
第六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经主任委托,也可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七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履职尽责,参与决策。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请假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缺席理由,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参加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活动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所务会同意,可以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 因退休、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中,如出现终审与初审意见不一致时,可增加复议或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在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科史发〔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