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由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STS中心、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科学的责任与负责任的科学”第一届论坛在首都师范大学召开,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协和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河南工业大学以及首都师范大学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和来自实务部门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就基因编辑技术中的伦理与责任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开幕式由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主持。李昕教授代表东道主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并就此次会议的安排进行简要介绍。
主题报告阶段,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王皓毅以“基因编辑的技术应用及其反思”为题进行报告。王皓毅研究员详细阐述了基因编辑的技术原理、人类基因编辑的基本共识与主要问题等内容,认为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应坚持“Great power comes with great responsibility”的基本原则,并建议加强对技术应用环节的监管。
会议第一单元由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STS中心主任刘益东研究员主持,他强调我们今天谈的是科技风险,不是环境风险。讨论环境风险时,学者从社会公众角度考虑,商人与企业家的考虑可能有所不同,因为他们可以规避环境风险。讨论科技风险时,情况就不一样了,社科学者与科学家以及商人企业家都是在一条船上,甚至科学家与商人企业家会首当其冲地面对科技风险。所以今天我们讨论科技风险的时候,我们大家一起面对,我们休戚与共。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主题展开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段伟文研究员分析了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困境、风险和利益,从伦理伪善、偏好风险的实用主义伦理基点,预防性与主动性的生命政治抉择,人类深度科技化的未来等维度探讨了基因编辑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中国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张新庆教授结合当前基因编辑技术的争议,提出基因编辑技术将在政府监管及伦理方面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会为科学家、政府、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对话提供机遇。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吴高臣教授从“法律上的人”出发,对胚胎基因编辑产生的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认为应通过行政、刑事上的立法来追究错误应用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谭波教授介绍了我国伦理审查的现状,强调了工程伦理具有和法治结合的需求,认为目前需要强化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中的法治环节。
与谈人天津大学法学院刘召成教授从人的尊严以及知情同意权为出发点,认为胎儿享有国家保护其尊严的权利。同时,因为在胚胎阶段因胎儿不具有行为能力,所以缺乏权利主体同意的胚胎基因编辑没有正当的法律基础。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后李晓洁从微观的角度,通过真实案例对医疗指正、受试者倾向、生命质量、环境影响四个方面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论证。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汪雄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影响进行了探讨,提出该技术会产生交往困境、社会不平等伦理问题。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崔俊杰从法律的功能出发,从遏制、预防和保护三个方面讨论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监管问题。
第一单元结束时,刘益东总结道,通过沟通,我们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基因编辑技术是比较容易被掌握的,有一定高等教育背景和生物学专业背景的人,用一两年或两三年的时间就可以掌握;二是世界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不受伦理法律约束的,例如创客、黑客、极端分子等,科学家遵从科技伦理和安全规范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三是如果这些掌握基因编辑技术的人为非作歹,将会造成大规模的灾难。这是我们考虑科技伦理问题时必须面对的挑战。
会议第二单元由段伟文研究员主持,讨论的主题为“基因编辑技术中的伦理和法律责任”。刘益东研究员认为,在知识极易扩散的互联网时代,科技伦理因不能约束所有科研活动而失灵,因为科学上发现1次和发现100次是一样的;不能仅仅表明加强监管的立场就完事了,而是要探究在目前的各种条件下能否实现有效监管。科技伦理失灵和监管失灵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与挑战,要实事求是地在这种不利条件下考虑对策,而不应以为强调加强安全监管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北京科技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潘建红教授从伦理学的角度切入,重点探讨了伦理的界限和人类治理的问题。潘教授认为,应针对高科技的伦理问题划分边界,以便法律、政策等社会调控手段进行有效控制。同时,科技一旦具有功利性,就必须进行全过程、全空间的伦理监控,让规则和法治贯穿科学活动的全过程。长沙理工大学哲学系廖苗副主任从科技创新责任的观点出发,阐述了面对知识分布不均衡、风险分布不均衡,如何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并提出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基于公众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对事实做进一步了解的意识,进行法律适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朱明哲副教授认为国家的监管应从更精确的技术监管入手。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应起到规避科学上产生不良后果的作用。
与谈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针对此次基因编辑婴儿的事件提出两个观点,一是要充分论证该行为是否涉及入刑问题;二是关于孩子的基本权利问题,包括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以及未来长时间的随访、监控等。首都师范大学李昕教授提出,法律首先必须明确科技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应当保障和促进科技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应当对科学技术的运用进行规制。同时,法律应当随着科技发展而发展。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安丽娜提出,在进行基因编辑实验的过程中应合理设计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对相关实验程序应进行精细化、专业化的规制和全过程的整体控制。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基因科技发展的保障与规制”,由李昕教授主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肖青副秘书长结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与工作重点,提出对于基因编辑临床应用的重点是规制问题,即建立和落实相关规定,同时加强科学家学术自律。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STS中心副研究员高璐认为,对基因编辑的了解是多元主体进行对话的基础。在基因编辑或者新兴技术此类问题上,一方面应坚持开放和透明原则,允许公众参与;另一方面是划界,加强有关基因编辑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杨一介研究员分析了科研增添利益色彩后对社会的影响,并对基因编辑技术如何进行立法提出建议。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邓勇副教授分析了基金编辑婴儿事件中的法律事实,进而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与保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与谈人《知识分子》编辑部陈晓雪主任提出多学科讨论有利于各主体对于基因编辑领域进行深入了解,并就目前基因编辑技术监管问题表达了看法。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助理教授乔宁则结合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从生命健康权益的保障和规制的角度进行阐述。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蒋言认为法律的规制和保障的对象是行为,应坚持技术中立态度,加强对技术应用行为的程序规制,并建立技术应用的风险防范机制。
大家各抒已见,刘益东总结道,面对科技风险,科学家和我们在一条船上,这是我们今天研讨会的共识,我们要共同面对四大难题:一是基因编辑技术比较容易被掌握,容易扩散,小人物、机器人可以为非作歹;二是有一部分研究者(创客、极客、黑客等)不受科技伦理和安全规范的约束,只有科学家遵从科技伦理与安全规范是不足以规避科技风险的;三是受现实条件的限制,科学又无国界,很难实现有效监管;四是对于高科技而言,扬长不能避短、正负效应不能抵消,1万个天使抵消不了1个魔鬼。刘益东最后指出,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依靠强调科技是双刃剑、要扬长避短、要加强伦理规范和安全监管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应该直面科技伦理失灵、监管失灵和高科技在争议中快速发展这样的严峻现实,社科学者与科学家、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应精诚合作,深入研究科技风险及其有效对策。李昕教授进行简短的总结,感谢与会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和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STS中心、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