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所内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凡因公、因私出境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均需与研究所签定本协议:
1.出境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并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同时须指定在境外期间代为处理本人国内有关事宜的委托人,并向所人事部门提供委托人的全部情况(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2.因公出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2002)科史人字(0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不归者,将不再保留公职。派出进修之研究生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学籍。
3.因私出境人员自出境之下月开始停发工资以外各种福利待遇,按期回国后之下月起恢复原福利待遇。因私出境批准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延期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4. 经批准出境人员必须如期返回,确有实际困难者应在批准出境期限内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推迟返回时间。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保留公职。
5. 逾期不归人员的宿舍、带有福利性质的分配住房必须交回本所,享有院系统优惠的已购住房须按原享优惠额以现金方式返还本所。对拒不照此办理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违约人承担。
6.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所领导(签字)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到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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