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党支部换届选举程序
1.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支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及新一届委员会人数,并向所党委请示。在支委会任期之内,由于支委会成员空缺等原因需提前换届的,应在所党委同意后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换届。
2.广泛征求意见,酝酿下届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及支部书记候选人。召开支委会,讨论本届支部的工作报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报所党委审批。
3.召开党员大会,对党员进行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向全体党员报告支部工作,并组织讨论,认真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所党委批准的支委候选人名单确定正式候选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4.召开第一次支委会,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或不设),进行支委分工,讨论制定任期目标及工作计划。
5.支部委员会向所党委报送选举结果;若实行差额选举,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二、选举大会程序
1.确定大会有效。选举时到会的正式党员数须超过有选举权的党员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方能进行。
2.宣布并通过选举办法。
3.宣布并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4.宣布支部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可采取预选后的等额选举,也可采取差额直接选举。在差额选举中,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差额不少于20%。
5.发放选票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有效。投票选举发出的选票数等于或多于收回的有效选票数选举才有效;在每张选票上同意的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该选票才有效。选举结果中得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应再进行选举,直至选够应选人数;在差额选举中,如果得票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按得票多少依次取够应选人数。
7.宣布支部委员当选人名单。